4月12日,海口市公安局龙华分局就“男子电梯内殴打女子,保安上前制止”一事发布警情通报:
经查,4月5日凌晨2时许,曾某宇(男,26岁)酒后因琐事殴打女友,小区保安发现后上前制止。在带离过程中,曾某宇伺机殴打保安,并打砸、损毁小区内车辆和保安亭设施。接报警后,金宇派出所民警迅速到场将曾某宇制服。
当日,犯罪嫌疑人曾某宇已被警方依法刑事拘留。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据媒体4月12日报道,一段电梯内男子殴打女子被保安劝阻的视频引发众多关注。
该视频为电梯内的监控记录,显示事发于4月5日,一男子扼住一女子,随后有保安及时赶来。保安原本站在电梯疑欲进行阻拦,未料男子起身多次用力攻击保安头部,揪住其衣领。随后保安进行反击,被打女子也趁机逃开。
记者注意到,该男子被保安反击后,蹲在电梯角落双手抱头,且做出疑似“求饶”的动作。
有网友指出,保安在该男子不再还手后,仍继续通过肘击等方式击打该男子颈部、头部等要害位置,是否会因为防卫过当被追究责任。记者就相关法律问题咨询了湖南联合创业律师事务所管委会委员、副主任刘研律师。
一、保安的行为是否如部分网友考虑,属于防卫过当?
刘研:从目前来看,这种防卫的手段是恰当的。如果说保安能够判断男子已经丧失反抗能力,比如说把男子打昏过去了还继续打,这就超出了我们正当防卫的范畴。
如果说对方没有丧失反抗能力,仍然有这个危险性,那么在这种狭小的环境里,保安很难逃脱。尽管他击打男子的力度和方式,据视频来看,可能在我们普通人理解起来有些过度,但要考虑他身处的环境,他为了保护被打女子的安全,也同时为了保护他自己的安全,在受到这种不法侵害的时候,可以采用必要的防卫手段,不应该过分地去苛责,这是我个人的一个理解。
二、网友提到的“无限防卫权”怎样理解?
刘研:据中国《刑法》第20条第3款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但据事发视频,目前还判断不了男子有要将女子致死的意图。如果说男子持刀架在女子脖子上,保安冲进来发现女子有生命危险,那在紧急情况下采用一招封喉或者其他的方式不慎使男子重伤或死亡,不需要负法律责任,这就是无限防卫权。
三、保安身份救人和路人身份救人会有什么不同吗?
刘研:保安本身就有职责保护小区内业主的安全,那么在职责范围的情况下,去进行制止的行为,严格意义上来说不属于见义勇为。如果是路人,可以说见义勇为。如果是保安,可以说他是一个优秀保安、英雄保安。
四、怎样把握正当防卫的度?
刘研:刚才提到,在严重暴力犯罪和危害公共安全犯罪的情况下,可以采取无限防卫。如果不属于该范围,那么你采取的手段应当是让他丧失继续违法行凶的能力,比如说你把他打昏了,或者他已经逃跑了,就不能再追着打了,那就超出了你防卫的范围。
五、有网友也提到事发视频中会不会涉及互殴情形?
刘研:不存在互殴。如果说你是参与了这个事情的起因和过程,你们之间有口角发生了对抗,那有可能构成一个互殴行为,互殴行为本身就是违法的。如果说是一名男子在殴打一名女子,有保安或者路人看到了,采取相关手段就是一种制止违法的正当防卫行为。
六、关于打人男子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有网友认为是故意伤害,有网友认为是寻衅滋事,怎样理解?
刘研:据视频情况,打人男子是涉嫌故意伤害罪。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这种是寻衅滋事,比如男子进到电梯后,不认识该女子却对其进行殴打,就有可能涉嫌寻衅滋事。如果两人是伴侣,男子带有目的性地、故意伤害女子,就是故意伤害罪。
来源:@海口公安、潇湘晨报、直播海南
编辑:闫嘉欣
责编:张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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