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公司被罚241.09万,宁夏通报3起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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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26日

宁夏生态环境厅发布

2024年第三批生态环境执法典型案例

通报三起典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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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2月7日,银川市生态环境局收到成都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移交的《关于协助核查废铅蓄电池转移的函》后,立即安排生态环境执法人员对移交问题线索进行现场核查。经查,2023年10月10日,宁夏某科技有限公司申领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核准经营方式为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同年10月26日,该公司在未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的情况下,接受了一批跨省转移的危险废物(900-052-31废铅蓄电池)。

该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转移危险废物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运行危险废物电子或者纸质转移联单”的规定。

银川市生态环境局依法责令该公司改正违法行为,处50万元罚款。   

2023年11月24日,吴忠市生态环境执法人员对某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该公司位于盐池县光伏基地330千伏输变电工程项目未报批环评手续开工建设,截至现场检查时,该项目的北侧综合楼和东侧控制室地基建设已完成,主体框架正在搭建变压器水泥底座,线路塔基底座正在建设。

该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吴忠市生态环境局责令立即停止建设,处人民币241.09万元罚款。    

2023年2月16日,中卫市生态环境执法、监测人员对宁夏某材料有限公司污水总排口氨氮和化学需氧量自动监测设备进行比对监测。《比对监测报告》(卫环监比对〔2023〕第005号)显示,该公司污水总排口氨氮实际水样测试不达标,比对监测不合格。

鉴于该公司在发现违法行为后积极配合,及时改正,未造成实际危害后果,且属于首次发现违法行为。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经中卫市生态环境局行政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对该公司环境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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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鲍淑玲

审核:张碧迁 石永磊

编辑:张宇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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