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滇池保护条例(修订草案修改稿)》(以下简称“《条例(修订)》”)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23年8月4日,社会各界人士可将意见建议以信函、传真或电子邮件形式,反馈至云南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经济立法处。
滇池保护应划定湖滨生态红线和湖泊生态黄线
《条例(修订)》提出,滇池水质适用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外海水质按照Ⅲ类水标准保护,草海水质按照Ⅳ类水标准保护。入湖河道水质按照水功能区水质目标分类保护。
滇池保护应当划定湖滨生态红线和湖泊生态黄线。湖滨生态红线,是指具有生态功能的湿地、林地、草地、耕地、荒地(未利用地)等湖滨空间的管控边界线。湖泊生态黄线,是指实现湖泊生态扩容增量、维持生态系统稳定的缓冲空间管控边界线。
昆明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划定的湖滨生态红线和湖泊生态黄线,确定生态保护核心区、生态保护缓冲区和绿色发展区。生态保护核心区,是指湖滨生态红线以内的水域和陆域;生态保护缓冲区,是指湖滨生态红线与湖泊生态黄线之间区域;绿色发展区,是指湖泊生态黄线与湖泊流域分水线之间区域。
昆明市人民政府应当向社会公布生态保护核心区、生态保护缓冲区、绿色发展区的具体范围,并在湖滨生态红线、湖泊生态黄线设置界桩、标识。
生态核心保护区在划定区域外摆摊设点最高拟处1000元罚款
《条例(修订)》提出,生态保护核心区实行最严格的生态保护制度,提升水生态系统质量和稳定性,引导人口和产业逐步退出,最大限度减少人为干扰,筑牢湖泊生态安全底线。在生态核心区内非法侵占河湖水域,或者违法利用、占用河湖岸线的,责令停止违法活动,限期拆除并恢复原状,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没收违法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在生态核心区划定区域外搭棚、摆摊、设点经营的,责令拆除,可以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露营、野炊、烧烤、篝火的,责令改正,限期清理、恢复原状,可以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围堰、网箱、围网养殖,暂养水生生物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同时,在生态核心区擅自采捞对净化水质有益的水草、底栖生物和其他水生生物的,处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大棚种植或者施用农药、化肥的,责令改正,限期清理、恢复原状,对个人处1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船舶未经批准进入滇池水域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未经批准从事科研、考古、影视拍摄工作和水上水下活动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在生态保护核心区内有生态保护缓冲区、绿色发展区禁止的行为,由滇池管理综合执法机构按照本条例的规定查处。
生态保护缓冲区在入湖河道中洗车最高拟处1000元罚款
《条例(修订)》提出,生态保护缓冲区实行负面清单管控,与生态功能定位不符的开发性、生产性建设活动应当有序退出,鼓励人口和产业有序退出,增强湖泊生态系统净化能力、调节能力和修复能力,最大限度降低入湖污染负荷,实现湖泊生态扩容增量。
生态保护缓冲区的集镇空间只减不增,小区、村庄建设面积只减不增。开展必要的乡村振兴、美丽乡村设施建设和民房修缮建设等,不得突破村庄规划确定的边界及管控要求。
生态保护缓冲区新建、改建、扩建生态保护缓冲区内禁止建设的项目,以及新建、改建、扩建排污口(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污口除外)、工业园区、陵园、墓葬的,由生态环境、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民政等主管部门依法查处。
此外,在生态保护缓冲区进行规模化畜禽养殖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擅自填堵、覆盖河道,侵占河床、河堤,改变河道走向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并恢复原状;逾期不拆除或者不恢复原状的,依法强制拆除并恢复原状,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同时,在入湖河道中清洗生产生活用具、车辆和其他可能污染水体物品的,予以警告,可以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在规定时间或者划定区域外垂钓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渔获物;情节严重的,处200元以下罚款,没收钓具。
绿色发展区损毁、移动界桩或者标识最高拟处5万元罚款
《条例(修订)》提出,绿色发展区应当控制开发利用强度、调整开发利用方式、实现流域保护和开发利用协调发展,以提升生态涵养功能、促进富民就业为重点,完善生态保护补偿和后期管护机制,建设生态特色城镇和美丽乡村,构建绿色高质量发展的生产生活方式。
严禁审批高污染、高耗水、高耗能项目,禁止在绿色发展区内新建、改建、扩建造纸、制革、印染、染料、炼焦、炼硫、炼砷、炼油、炼汞、电镀、化肥、农药、石棉、水泥、玻璃、冶金、火电等项目,以及直接向入湖河道排放氮、磷污染物的工业项目和严重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其他项目。现有高污染、高耗水、高耗能项目应当全部迁出滇池流域。
此外,擅自取水或者违反取水许可规定取水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查处;违法砍伐林木、违法开垦、占用林地的,由林业草原主管部门依法查处;违法猎捕、杀害、买卖野生动物的,由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依法查处;损毁、移动界桩或者标识的,由滇池管理综合执法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编审/何皓 终审/桂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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